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问题分析

目前,东北地区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省均执行各省(市)物价部门出台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(以下简称住宅配套费)文件。辽宁省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执行,吉林省长春市是最早执行住宅配套费的(自2004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),黑龙江省自2008年5月14日开始执行,蒙东地区暂未出台文件。

  一、出台住宅配套费的历史背景

  2002年,原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《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(配)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98号)规定,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,停止收取供(配)电工程贴费。2003年,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下发《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3]2279号),进一步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(配)电贴费。

  自取消贴费以来,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改造,但是与增长的用电负荷和物价相比,仍然不足,供电企业为满足用电发展所需资金缺少来源,尤其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投资,而在实际办理新建小区用电时,都在变相收取各种费用,一户一议,没有统一的标准,申请一户建设一户,无法统一规划,电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和利用,且不规范,另外由于产权的问题,小区用电出现电气故障造成停电,维护跟不上,用户意见很大,投诉到各个部门。各省(市)物价部门出台的住宅配套费文件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。

  二、实施住宅配套费的有利方面(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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